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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規合規,合什麼規?系列 第 7

[Day 7] 被資安法管轄後,會發生什麼事?(之 3 - 資安事件通報應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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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來介紹資安事件的分級、通報與應變,法規名稱為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》,主要內容為定義資安事件的分級條件、通報與應變時間、事後處理等要求,讓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遇到資安事件時,能知道事件的輕重緩急、通報的作法等。

資安事件分級

依照第二條規定,依照情況的不同,資安事件共分為四級:

第一級資安事件

  • 非核心業務資訊輕微洩漏。
  • 非核心業務資訊、非核心資通系統被輕微竄改。
  • 非核心業務運作受影響或停頓,在可容忍中斷時間(Maximum Tolerable Period of Disruption, MTPD)內恢復正常,使單位日常作業受到影響。

第二級資安事件

  • 非核心業務資訊嚴重洩漏
  • 不涉及關鍵基礎設施(Critical Infrastructure,CI)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被輕微洩漏。
  • 非核心業務資訊、非核心資通系統被嚴重竄改。
  • 不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、核心資通系統被輕微竄改。
  • 非核心業務運作受影響或停頓,無法在 MTPD 內恢復正常。
  • 不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、核心資通系統受影響或停頓,在 MTPD 內恢復正常。

第三級資安事件

  • 不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被嚴重洩漏。
  • 一般公務機密、敏感資訊、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被輕微洩漏。
  • 不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、核心資通系統被嚴重竄改。
  • 一般公務機密、敏感資訊、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、核心資訊系統被輕微竄改。
  • 不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、核心資通系統受影響或停頓,無法在 MTPD 內恢復正常。
  • 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、核心資通系統受影響或停頓,在 MTPD 內恢復正常。

第四級資安事件

  • 一般公務機密、敏感資訊、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被嚴重洩漏。
  • 國家機密被洩漏或竄改。
  • 一般公務機密、敏感資訊、涉及 CI 維運的核心業務資訊、核心資訊系統被嚴重竄改。
  • CI 維運之核心業務、核心資通系統運作受影響或停頓,無法在 MTPD 內恢復正常。

資安事件通報

依照第三條,資安事件通報內容,需要包括以下內容:

  • 發生機關。
  • 發生或發現時間。
  • 狀況描述。
  • 等級評估。
  • 因應事件的採取措施。
  • 外部支援需求評估。
  • 其他相關事項。

公務機關資安事件通報與應變

  • 發現資安事件時,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與對象進行通報。(第四條第一項)
  • 資安事件等級變更時,需依第一項規定再次通報。(第四條二項)
  • 無法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與對象進行通報時,需在一小時內以其他適當方式通報,並說明無法依規定方式通報理由。(第四條第三項)
  • 無法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與對象進行通報的原因消失時,需再以第一項規定補通報。(第四條第四項)
  • 發現第三級、第四級資安事件後,資安長需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,並可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。

審核資安事件等級

  • 主管機關(行政院)自身、總統府、中央一級機關的直屬機關、直轄市、縣市政府,需在自身、所屬、監督的單位,以及鄉鎮市、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完成資安事件通報後,需在下列時間完成資安事件分級審核,並可依審核結果變更等級(第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):
  1. 第一級、第二級:8 小時內。
  2. 第三級、第四級:2 小時內。
  • 總統府、中央一級機關的直屬機關、直轄市、縣市政府,需在自身、所屬、監督的單位,以及鄉鎮市、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完成資安事件通報後,一小時內通報行政院,並提供審核依據。(第五條第三項)
  • 總統府、國安會、行政院以外的其他四院、直轄市、縣市議會,在自身完成資安事件通報後,依第一項時間內完成資安事件分級審核,並通知行政院、提供相關資訊。(第五條第四項)
  • 行政院接獲第三項、第四項通知後,對資安事件分級進行覆核,並可以依照覆核結果變更等級(第五條第五項)。
  • 若行政院認為有必要,或總統府、中央一級機關的直屬機關、直轄市與縣市政府、國安會、行政院以外的其他四院、直轄市與縣市議會未依規定通知審核結果,行政院可直接變更等級(第五條第五項)。

損害控制與復原

  • 發現資安事件後,需在下列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,並依行政院指定方式及對象進行通知(第六條第一項):
  1. 第一級、第二級:72 小時內。
  2. 第三級、第四級:36 小時內。
  • 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後,需進行資安事件調查與處理,並在一個月內一行政院指定方式,送交調查、處理、改善報告(第六條第二項)。
  • 調查、處理及改善報告送交時限,得經上級或監督機關及行政院同意後延長。(第六條第三項)
  • 若上級、監督機關或行政院,認為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、調查、處理及改善報告,有必要、有違反法令、不適當或其他須改善情事時,可要求公務機關提出說明及調整(第六條第四項)。

資安演練

  • 總統府、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、直轄市與縣市政府,對自身、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、所轄鄉鎮市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、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鄉鎮市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,需規劃與辦理資安演練,並在完成後一個月內,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行政院。(第八條第一項)
  • 資安演練至少需包含(第八條第二項):
  1. 每半年辦理社交工程演練。
  2. 每年辦理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。
  • 總統府、中央一級機關及直轄市、縣市議會,需依前項規定辦理資安演練。(第八條第三項)

資安事件通報作業規範

依照第九條,需訂定資安事件通報作業規範,且需要包括:

  • 判定事件等級流程與權責。
  • 事件影響範圍、損害程度、機關因應能力評估。
  • 資安事件內部通報流程。
  • 通知受資安事件影響機關方式。
  • 前四點的演練。
  • 資安事件通報窗口聯繫方式。
  • 其他資安事件通報相關事項。

資安事件應變作業規範

依照第十條,需訂定資安事件通報作業規範,且需要包括:

  • 應變小組組織。
  • 事件發生前演練作業。
  • 事件發生時的損害控制機制。
  • 事件發生後的復原、鑑識、調查、改善機制。
  • 事件記錄保全。
  • 其他資安事件應變事項。

特定非公務機關資安事件通報與應變

大致上依然與公務機關相同,差別僅在通報單位從主管機關(行政院)改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因此以下只會列出不同處。

審核資安事件等級
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資安事件審核後,依下列規定辦理(第十二條第二項):

  • 第一級、第二級:定期彙整審核結果、依據及其他必要資訊,依指定方式送交行政院。
  • 第三級、第四級:審核完成一小時內,將審核結果、依據及其他必要資訊,依指定方式送交行政院。

其他

  • 行政院就各機關的第三級、第四級資安事件,可召開會議,邀請相關機關研商該事件損害控制、復原與其他相關事宜。(第十七條)
  • 公務機關、特定公務機關需配合行政院規劃、辦理資安演練,內容可包含下列項目(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第一項):
  1. 社交工程演練。(僅公務機關)
  2. 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。(僅公務機關)
  3. 網路攻防演練。
  4. 情境演練。
  5. 其他必要演練。
  • 行政院規劃、辦理資安演練,有侵害特定非公務機關權利或正當利益可能時,需事先經過該單位同意。(第十九條第二項)
  •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,依《電子簽章法》規定,可以電子文件替代。(第十九條第三項)
  • 若公務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,已針對自身、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、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,自行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訂定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,並實施一年以上時,經行政院核定後,可繼續依該機制進行資安事件通報與應變。(第二十條第一項)
  • 若前項通報及應變機制有變更,需送行政院重新核定。(第二十條第二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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